梁文汇《东方早报》/20071122
为配合《物权法》实施,本市“修改”了房地产登记相关规定。按照新规定,购房者必须再等10日~15日登记入册后,或者等产证到手后,再支付全部房款。
为配合《物权法》实施,本市“修改”了房地产登记相关规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昨日发布通知称,上海市政府近日根据《物权法》重新梳理了2003年制订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制定出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本市房地产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该《意见》根据《物权法》进行了诸多更具人性化的修改,对房地产登记机构职责、登记日、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方面内容重新做了规定。
“一房两卖”、“跳价”望成历史
根据《物权法》规定,本市预告登记由双方合意,不分期房和现房;单方申请预告登记的,登记机构要查验当事人关于申请预告登记的约定文件,双方预告登记的,仍保持现有操作程序。房地产市场行情走好时,卖家随时毁约、不停跳价的现象,在新的房地产登记细则实施后,有望在房地产市场上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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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2 14: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