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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物业管理条例将补充 小区车位先满足业主需要





钱玲玲/《厦门商报》/20090526   
 

    最高法院出台专门针对物业管理有关问题司法解释,《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将进行补充完善,小区车位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停车难是现在全国许多城市普遍面临的问题。说起停车难,一些车主可能都要“咬牙切齿”———有时候自己小区的车位让外面的车停了,业主的车却没地方停。不过,从现在起,国家从司法层面明确了,小区车位应该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24日出台两部司法解释,专门就物业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规定,其中提到,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该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我市小区停车问题集中表现在三方面:一是车位配备不足;二是不少车位被挪用;三是停车秩序没有监管执法主体。此番司法解释的出台对车位的配备和使用问题进行了明确,受到主管部门和业内人士的欢迎。

  市建设与管理局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处副处长邱永聪说,司法解释的出台将大大有利于小区停车问题的解决。“停车位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意味着在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小区停车设施应优先处分给业主,而不能成为某些人牟取暴利的手段。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称,有开发商会把所有的规划车位卖给跟开发商关系密切的一个业主,然后再通过这个业主把车位零散地高价卖给其他业主。虽然开发商的这种行为不违反物权法,但是单个业主的权益受损。司法解释规定必须按比例分配给业主,每一个业主都将有机会按比例取得车位,这使车位分配更加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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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改商用须整栋业主同意

  24日出台的司法解释同时还对其他一些问题进行了明确,记者昨日第一时间采访业内人士,对一些规定进行解读。邱永聪说,我市正着手修订《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将结合此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补充完善。

  司法解释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换句话说就是住改商须经整栋业主同意。

  住宅改商用以及一套房屋改多套进行出租,不仅占用小区公共资源,而且容易带来安全隐患。“例如,同样一部电梯,如果是住宅,每户每天的平均使用次数可能不会超过4次;但如果是商用,一天下来用几十次都有可能,电梯的损害程度肯定大大增加。”邱永聪举了个例子,“如果电梯坏了,该谁出钱来修,就可能产生纠纷。而且,住宅楼内有外人频繁出入,也会影响小区安全。”

  尽管此前我市已发布“住宅禁商令”,但效果并不理想,许多单位的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点并不吻合。在邱永聪看来,司法解释不仅基本封堵了住改商的空间,而且也对一套房屋改多套进行出租这个顽疾进行了明令禁止,根据司法解释,凡违章加建、改建房屋即属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阅读: 5950 次     2009/5/26 1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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