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元新闻

市房产局关于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缴存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武房物[2002]84

各区房产局、各有关单位:
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关于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具体缴存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印发以后,维修基金缴存工作已陆续启动,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的问题,亟待统一。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元月1日起,办理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初始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及同项目商品住宅转移登记的购房者,均应按《通知》的规定缴存维修基金。
开发建设单位初始登记前缴存维修基金,应按初始登记的总面积一次性到位。
二、《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1999年1月1竣工商品住宅的购买者”是指购房合同的签订时间和房屋竣工时间均在199911以后的购房者。
三、商品住宅的竣工时间以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或《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的时间为准。
四、购房者购买别墅(包括连体别墅和单栋别墅)应按《通知》规定缴存维修基金。
五、单位集中购买商品住宅,由购房单位按规定缴存维修基金,由市、区维修基金缴存窗口按套开具专用收据,若单位再按房改政策将住宅出售给职工时,按规定办理维修基金帐户变更手续。
六、开发建设单位为购房者代办商品住宅交易转移登记的,购房者应缴存的购房款2%的维修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为缴存,由市、区维修基金缴存窗口按户分别开具专用收据
七、开发建设单位承建的危改项目,其开发建设单位和商品房的购房者在申请初始登记和交易转移登记时(以危改项目的批文为准),均可暂不缴存维修基金,该类项目房屋的物业管理和维修责任由各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八、购房者购买住宅小区内或商住楼中非住宅用房的,应参照《通知》的规定按购房款的1%缴存维修基金。
九、在2002年元月1日前,已办商品住宅初始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存维修基金的,应予补缴,其维修基金的补缴按以下规定处理:
1
19961024市政府第86号令《武汉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至《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发布之日止,在此期间已办理初始登记的,维修基金按已初始登记的总面积补缴,缴存标准为:砖混结构住宅8/平方米、框架结构住宅10/平方米。
2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发布之日起至《通知》发布之日止,在此期间已办理初始登记的,维修基金按已初始登记的总面积补缴,缴存的标准为:砖混结构住宅8/平方米,无电梯框架结构住宅10/平方米,有电梯框架结构住宅25/平方米。
3
、经济适用住房的维修基金按初始登记总面积和当初销售价格中核定的维修基金缴存标准补缴。
4
、开发建设单位维修基金的补缴手续在市、区房产局物业管理部门办理,补缴的维修基金应缴存到武汉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户,不能直接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
5
、对部分开发建设单位因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其维修基金不能一次性补缴到位的,允许其在一年内分二次或三次补缴。开发建设单位应制定分期补缴计划,按规定办理补缴审核手续,并提供已办初始登记后未销售房屋的抵押,房屋抵押的权利价值应与补缴维修基金的金额相等。
6
、开发建设单位补缴维修基金后,各缴存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将初始登记的有关资料输进维修基金缴存系统,各产权登记部门应给予配合支持。
十、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已办商品住宅初始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售房时已收购房者维修基金,但未使用专用收据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物业管理部门。
本通知请各区局、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并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上报市局,以便切实做好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缴存服务工作。

○○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键字查询:湖北 武汉

阅读: 9842 次     2006/1/25 15:24:00



近期热门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