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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商品房开始明码标价





《浙江市场导报》/20080103

    2007年12月21日,浙江省物价部门特制定了《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全省商品房销售必须明码销售作出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开发商或房产中介在销售房屋时,必须实行明码标价。该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按照《规定》,今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采取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的方式。价目表和价格手册应标明以下内容:商品房的房号、销售状态、户型、房屋层高、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计价单位、销售单价、房屋总价等。有条件的还可采用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电子信息公告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价格变动时须及时调整。

    经营者应当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标价牌,标示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楼盘简况:开发经营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预售许可证号码、房屋类型、建筑结构、装修状况等;房源概况:本期销售推出商品房总套数及其户型、各种户型的建筑面积及其商品房套数;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商品房销售相关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和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单位名称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依据。属代收费用的,还应标明代收费的委托单位。

    业内人士表示,自2004年12月杭州透明售房网开通以来,它给杭州楼市带来的利好使不少人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了。透明售房网还给人们一个真实的楼市,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购房者与开发商的信息对等。此次《规定》的出台则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有利于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的市场价格秩序,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向健康方向发展颇有益处。


阅读: 5257 次     2008/1/3 9: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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