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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业主不得擅自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冯雷/新华网/20080909


    沈阳市将立法规范房屋使用过程中的各种行为,业主私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等行为,将有地方法规约束了。日前,沈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对《沈阳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二审,修改建议稿内容中单独设置条款,对改变房屋用途行为予以规范。

    修改建议稿中列出了房屋使用过程中的九种禁止行为,包括安装影响房屋结构的动力设备,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烟道、通风道,破坏厨房、厕浴间防水层等。以往,业主将住宅私自改为经营性用房没有法律规定。修改建议稿明确指出,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为维护购房者权益,修改建议稿中还规定,未取得《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房屋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并处已收取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阅读: 5617 次     2008/9/11 17: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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