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引》),其中新增对房企“跟投制度”的规范等。
《指引》指出,上市公司直接或者间接与其员工共同投资开展房地产业务的,应当制定投资管理制度,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参与主体涉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组织,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投资管理制度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相应审议程序时回避表决。
投资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参与主体、参与项目范围(所在区域、开工时间等)、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参与主体合计及单个主体所占权益比例上限、项目收益分配比例。涉及收益分配比例与参与主体实缴出资比例不一致的,上市公司应当结合可比项目(如有)历史收益率、所在报告期平均收益率等指标说明收益分配政策的合理性,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投资管理制度应当明确上市公司不得对参与主体提供借款、担保或者任何融资便利。
此外,《指引》对年度报告的“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等部分披露进行具体要求。
其中提到,需要披露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政策环境的变化情况,上市公司主要项目所在城市的行业发展及库存去化情况,并说明其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的影响;还需披露主要经营模式、经营业态、主要项目所在城市的市场地位及竞争优势;土地储备情况;房地产销售情况;房地产出租情况;截至报告期末各类融资余额、融资成本区间、期限结构;发展战略和未来一年的经营计划等。
深交所表示,该《指引》为进一步规范从事房地产业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于11月3日起实施;与此同时废止早前于2015年12月2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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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6 16:54:00